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12號
PCDV,106,司促,5812,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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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周簡貴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陸萬貳仟
   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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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