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若容
債 務 人 周承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壹仟叁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一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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