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48號
PCDV,106,司促,5248,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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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石蕎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蕎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100
   8534568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199,284 元未給付,其中142,707 元為消費款;56,5
   77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蕎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2707│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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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