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顯明於民國92年7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
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林水截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
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7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15.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28日,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
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林水截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經查:本件之連帶保證人林水截已於103 年11月6 日死亡,
有本院查詢之戶政資料附卷可稽,故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
力之林水截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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