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負擔費用, 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刊登 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或自由時報(擇一刊登)影劇版外頁之四X六公分版面。(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係設於高雄市○○○路五九六號二樓「皇家貴族理髮院 」之負責人,明知其向音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霸公司)購買,而置於上開理 髮院內營利供客人點唱用之音霸電腦伴唱機內所含之「溫暖的山雪」、「什麼時 候」、「雨為何下不停」等三首歌曲,未經著作權財產權人即原告美華科技影音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之授權,不得作為營業供顧客點唱之用,竟自民 國八十八年間起,在上開理髮院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將前開電腦伴唱機供不特 定客人點唱,而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歌曲之視聽著作權,嗣於八十 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五時五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音霸電腦伴唱機一台、歌曲目錄 集一本等物,被告既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嫌,原告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八十九條之規定, 請求如聲明所示之判決。
三、證據:引用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卷證資料。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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