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嘉
債 務 人 泓葉造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素寬
人
債 務 人 林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玖
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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