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宛萱(原名:林子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
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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