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43號
PCDV,106,司促,514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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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宛萱(原名:林子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
  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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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