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24號
PCDV,106,司促,5124,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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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陳志銘即鳴羚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壹仟陸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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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