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60號
PCDV,106,司促,4960,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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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賴冠蓁(原名:賴枝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叁拾捌
   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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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