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32號
PCDV,106,司促,3032,201703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債 務 人 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翁秋燕
債 務 人 翁文信
債 務 人 朱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叁萬壹仟
  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本金與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一四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