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謝宏富
債 務 人 池金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 並非一定之金額,經本院於106 年3 月7 日以裁定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確定之金錢數額( 支付命令之聲請限 一定數量之金錢,該數額需於聲請時即已確定,如未能確定 該金額時,不得以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 結果,債權人迄未 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