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4號
PCDV,106,司促,1114,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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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謝宏富
債 務 人 池金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確定之金錢數額( 支付命令之聲請限一
  定數量之金錢,該數額需於聲請時即已確定,如未能確定該
  金額時,不得以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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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