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20號
PCDV,105,金,20,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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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號
原     告 簡森炯
        楊惠質
        吳張金里
        曾素蘭
        江宜庭
        魏信平
        魏士勛
        李威翰
        陳怡銘
        陳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被     告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被告兼被告陳楨易陳楨岳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騰
被     告 陳丹渝
        曹慶鈴
被告兼被告陳丹渝曹慶鈴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晏甄
被     告 李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本院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八號被告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靖騰等8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刑事庭審理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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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