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號
原 告 簡森炯
楊惠質
吳張金里
曾素蘭
江宜庭
魏信平
魏士勛
李威翰
陳怡銘
陳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被 告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被告兼被告陳楨易、陳楨岳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騰
被 告 陳丹渝
曹慶鈴
被告兼被告陳丹渝、曹慶鈴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晏甄
被 告 李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本院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八號被告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靖騰等8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刑事庭審理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