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2號
PCDV,105,重勞訴,2,2017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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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被 上訴人 張宇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月 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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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