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
被 告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鳳琴
人
被 告 吳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紘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紘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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