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56號
PCDV,105,訴,2956,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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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呂憲隆 
      呂憲鵬 
      呂憲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游仲義 
      游榮次 
      游榮久 
      游榮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博熙 
被   告 林丕偉 
      林丕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
為105年度訴字第2956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六所示共有人游榮聰之應有部分比例「三九六二0分之九一四」均應更正為「三九六二0分之一三七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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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