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854號
原 告 陳巧如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 告 張語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000地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5樓及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兩戶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隔成7間套房,以新台幣(下同)1540萬元出售予原告 ,簽定原證3之買賣契約,並以系爭房屋滿租,並可獲得5%以 上的年報酬率,無需花費重新裝修,雖於標的現況說明書上就 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會收到違章建築查報(拆除)通知書之欄位 雖勾選「是」,但表示取得施工核准許可,違建報拆情形即屬 合法,並於交屋前補齊核准文件交予原告,被告於該欄位註記 「已申請」。兩造於簽約時被告刪除已申請三字,並重新手寫 註記:「已排除。張語耕。」,另再以記載特約約定:「二、 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 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等語之詐欺行為,給予 原告不實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簽定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書),原告已交付150萬元。然被告於105年5月 19日僅交付新北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下稱系爭許可證), 並上開許可證僅設計5間套房,尚需另外重新裝修工程,基此 ,7間套房將變成只剩5間套房,亦未取得裝修合格證明,是被 告提出的系爭許可證,顯非依債之本旨而為之給付,被告故意 隱匿此項重大交易資訊,未說明「重新裝修」及「室內裝修平 面簡圖」之事實,致原告陷於錯誤,原告先位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1項約定、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準用第256條之規定, 於105年7月13日發函向被告為解約之意思表示,並再以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解約之意思表示,備位再依民法第92條、 第179條之規定,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以起訴狀 繕本送達作為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 之價金150萬元,及違約金150萬元。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前開 請求無理由,被告沒收150萬元做為違約金亦屬過高,請求鈞
院參酌兩造締約之前開過程,將違約金酌減至零,爰先位聲明 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56條、第92條之 規定,備位聲明依據民法第179條、第252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為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先位聲明之部分:
1.系爭契約書第四條有關「增建或占用部分」之條文於「本買賣 標的建物有增建部分」中勾選「陽台」及「其他」(室內格局 變更)併記載:「買方明確了解該增建部分屬違章建築,恐有 被拆除之虞,雙方同意在簽約後至交屋前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 除者,依估價師就拆除部份之鑑價結果減少價金,鑑價費雙方 各負擔一半。如交屋後始拆除者,則由買方自行承擔風險不得 向賣方求償。但賣方在交屋前已收到相關單位之查報、拆除通 知而未告知者,賣方應依鑑價結果減少價金、負擔鑑價費及損 害賠償之責。」足見被告在出售系爭房屋時,確實已清楚揭露 系爭房屋存在「陽台」及「室內格局變更」之違章事實,故原 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書前,應明知系爭房屋可能因違章而遭到拆 除。標的現況說明書第24項記載:「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收到 『違章建築查報(拆除)通知書或限期改正通知書」被告也明 確勾選「是」,已告知原告系爭房地曾收到主管機關報拆之通 知。「備註說明」欄位後會將「已申請」刪除,改為「已排除 」並由被告簽名,乃係因被告接到報拆通知後,曾委請建築師 處理並申請系爭許可證而記載「已申請」,因建築師回報已取 得許可證,而更改為「已排除」,原告竟將此一記載作為所謂 施用詐術之理由,明顯有誤導之嫌。系爭契約書之「附件其他 約定事項」第二條中記載:「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 ,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 證明。」等語,亦明確載明系爭房屋有遭到違建報拆之事實, 建築師告知只要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明就可以免除報拆之結 果,所以被告在接到違建報拆的通知後,就已向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申請系爭許可證,只是簽訂系爭契約當時還未獲准,因此 才會有上開特約事項的記載,亦即被告必須在交屋前交付系爭 許可證,並未保證系爭房地之違建報拆情形可以就地合法,且 依常理判斷,僅申請裝修許可而無補建照,原本的違建不能就 地合法,原告稱被告有口頭保證等情,自非事實。而被告確實 已於105年5月19日順利取得上開許可證並交付予原告,然原告
卻不繼續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並虛捏所謂詐欺之事實撤銷買賣 關係。綜上,被告並無詐欺行為存在,故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 1項撤銷買賣意思表示,再依同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價金,自屬 無據。又被告雖收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文,僅惟現場查勘, 並非違建報拆,卻誤解為違建報拆之意思,被告於105年5月19 日順利取得上開許可證並已交付予原告收執,實已依上開特約 之約定而為給付,並無債務不履行情事,被告已完成裝修之7 間套房一直都完整存在,並可隨時點交,原告拒絕依約給付剩 餘款項致無法進行系爭房地之點交,此乃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所致,故原告據此主張解除契約,亦嫌無理。況原告既已主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系爭買賣契約關係,則已撤銷之買賣 契約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即已溯及自始無效(惟被告否認 之),如何得再加以解除,法理上亦有矛盾。綜上,原告主張 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亦屬無 理由。
㈡備位聲明之部分:
原告於簽約後僅給付150萬元,未給付剩餘款項,被告發函並 委由房屋仲介、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再要求原告依約 履行外,並於105年6月20日以原證9存證信函依據系爭契約書 第8條第2項約定催告原告必須於文到7日內交付相關證件印鑑 及繳款,否則將解約並沒收價金,惟原告收函後仍拒不履行, 故被告不得已乃在以原證11之存證信函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並沒收150萬元價金。查本件買賣總價1540萬元,被告沒收150 萬元,僅9.74%而已,被告已支付仲介公司按買賣總價4%計算 之仲介費用,另外還要給付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約 保證費用及代書費用,況房地產景氣不佳、故被告若將系爭房 地再行出售勢必又要承受跌價之損失,則上開150萬元之違約 金根本不足以填補被告之巨額損害,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252條規定請求酌減上開違約金至0,明顯無理。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105年12月13日筆錄,本院卷第189-191 頁):
㈠原告於105年4月25日以1540萬元,買受被告所有系爭房屋,原 告已支付定金150萬元,並簽訂原證3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 ),系爭房屋有陽台、室內格局變更等增建,兩造均知悉該增 建為違章建築,恐有被拆除之虞,雙方同意在簽約後至交屋前 被通知須拆除者,依估價師就拆除部分之鑑價結果減少價金, 鑑價費雙方各負一半,如交屋後始拆除者,則由買方自行負擔 風險不得向賣方求償,但賣方在交屋前已收到相關單位之查報
,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者,賣方應依鑑價結果減少價金,負擔鑑 價及損害賠償之責,另被告於原證3契約所附之標的現況說明 書對於系爭房屋有增建、改建、禁建、或拆除重建之情事?記 載「已排除」等文字,原證3契約之附件記載「本合約簽定時 ,現況為隔套收租中,買方繼受原本契約,賣方需於交屋前協 助買方與租客原約換約,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目 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 」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原證3不動產買賣契約、支票二紙、附 件其他約定事項(見本院卷第25-35、37頁)、標的現況說明 書可按(見本院卷第
31、36頁)。
㈡原告於105年6月6日以原證8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 提出裝修許可核准文件,逾期即解除契約,被告於105年6月20 日以被證1之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應於文到7日提出相關證件、印 鑑、辦理完稅款事宜,逾期則解除契約,又於105年6月22日以 原證9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已補齊室內裝修許可證,被告於105年 7月6日以原證11存證信函以原告未按時提出相關證件而解除系 爭契約,原告再於105年7月13日以原證13之存證信函,以被告 未能提出相關裝修合格文件而解除契約,被告於105年7月15日 收受,有原告提出原證8、9、11、13存證信函、及原證13之送 達回執、被告提出被證1存證信函可按(見本院卷第41-46、48 -49頁、第51-54頁、第77-79頁)。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定系爭契約,被告保證系爭房屋違建部分 得經由取得完工核准證明,仍得出租7間套房,然被告僅交付 裝修施工許可證,被告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且實施詐術,致原 告陷於錯誤,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系爭契約,並依系爭契 約第8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準用第256條之規定, 解除契約,並再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解約、撤銷契約 之意思表示,縱認原告前開請求無理由,被告沒收150萬元做 為違約金亦屬過高,請求鈞院參酌兩造締約之前開過程,將違 約金酌減至零,先位聲明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民法第179 條、第92條、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備位聲明依據民法第179 條、第252條之規定,請求如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被告則以 前詞置辯,因此,本件爭點:㈠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準用同法 第256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兩造是否以附件特約排除原證3契 約第4條之約定?,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準用同法第256條之規 定,解除契約是否合法?)㈡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原告依 據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以受詐欺為
由,撤銷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合法?)㈢原告依據民法第252條 、第179條之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後,如備位聲明所示,是 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準用同法第256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 ,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兩 造是否以附件特約排除原證3契約第4條之約定?,原告依據民 法第227條準用同法第256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是否合法?)1.於債之關係中,債務人之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 務在內。從給付義務之違反,若致主給付義務無法依債之本旨 履行,即構成不完全給付,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0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2.原告主張其買受系爭房屋之七間套房,被告應提出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並將系爭房地成為合法建物,始為依據債之本旨給付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僅同意提出裝修核准證明免除新北市 工務局之會勘通知,原告明知買受系爭房屋為七間套房為違建 ,不可能因取得裝修核准證明,得以使違法建物成為合法建物 等語置辯。經查:
⑴證人蔡雨農即房屋仲介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被告有 說房子隔成七間是否為違建?)買方是投資客,他不只這間房 屋,原告早就知道這是違建,他本身就有在收租,他本身對這 些事情很瞭解,屋主說出室內裝修許可的事情,原告也覺得很 特別,是兩造就這件事有討論,簽約當天被告有打電話給幫他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的人,買方也有跟該人通電話,都確認報拆 為什麼可以排除,即如何申請許可證,我不清楚該人有沒有告 訴兩造系爭房屋隔成七間是不是違建,只是針對報拆通知會不 會有問題。原告也知道這不可能百分之百是合法建物,因為他 在台北的建物都無法申請許可證,原告僅告訴我們有一間到二 間房子在收租,但其他房子都無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法官問:在105年4月25日簽約當場,你是否聽到任何人說起「 張語耕在交屋前補齊的那張證明,陳巧如還要花錢去敲掉兩間 套房,改成客廳和廚房,還有3間套房要隔出陽台減少室內空 間」這件事?)沒有提到過,我們賣這種隔套房的物件,原告 知道就是沒有百分之百合法。」「(法官問:(提示原證5)代 書手寫特約:「一、本合約簽訂時,現況為隔套收租中,買方 繼受原本契約,賣方須於交屋前協助買方與租客原約換約」, 「二、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 裝修許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105年4月25日 簽約為何約定這樣的內容?)屋主提出報拆之問題,表示如果 許可證沒有辦法下來,原告就不要買,如果核准證明下來,原 告就買,被告是因為怕有糾紛才講這些事。」「(法官問:(
提示原證3)依據契約第4條,當初為什麼會勾選違建的條款? )原告原本都知道系爭套房有違建,才會簽訂第四條的約定, 我帶原告及其他股東或是朋友去看房子,且看了二、三次,他 有進去一間套房看,該間套房有陽台外推的事情,我有告訴原 告這是違建,因為原告說隔成這樣一定是違建。」「(法官問 :有無跟永慶房屋的仲介說這七間套房是違建?)這是業界都 知道的事實,我沒有特別講,因為新竹地區的更多類似的違建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有無提出違建報拆的文件給 你們看過?)沒有提出,被告有跟原告說報拆的部分有請人去 處理,只針對這一次就沒問題,如果以後怎麼樣就沒辦法,並 跟原告說很在意就不要買,被告有跟原告說,如果有申請到裝 修許可,就成立買賣契約,如果沒有,就不要買。」「(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原證5特約事項裡面有記載「裝修核准證明」, 請問這是施工許可證還是完工後的合格證明?)是指室內裝修 許可,不是完工的合格證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簽約 的時候,口頭所講的證明,原告有告訴被告會有圖說嗎?)有 室內裝修許可證,有這張合約就繼續,沒有這張就契約不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沒有提到會有附件的圖說? )就只提到室內裝修許可。」「(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是 否知道之後並不會實際上依照室內裝修許可證去施工?)我是 沒有跟原告說,原告一定知道之後不會施工,我有聽到原告說 他別間也有不合法的隔間套房,我才知道原告知道這隔租套房 是不合法的。我沒有問過原告的行業。」「(法官問:簽約當 天所有人有談到隔七間套房是違建嗎?)這件事大家都知道這 個套房是違建,不然就不會去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因為有報拆 ,所以才會去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295頁、106年2月21日筆錄),核與證人張彥鴻即房屋仲介員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請求提示原證五附件其他約定 事項,其中第二條記載:「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 目前賣方已聲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 明。」請問買賣雙方當初如此約定之目的為何?)屋主有打電 話問建築師可以拿到裝修許可證明,就可以排除報拆的公文。 」「(法官問:依上開「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 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的內容,請文當時買賣雙方約定 賣方要交給買方的是什麼證明?是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明?還 是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是許可證明,因為當時有告知買方, 房子是隔套房收租,是不可能合法的,買方有表明他不是第一 次買這種隔套收租,名下不只這一戶,對這個很瞭解,原告才 願意簽約的,原告來看房子的時候,這種隔租套房會有違建的 問題。」「(法官問:兩造在買賣過程中,被告是否曾向原告
保證只要有工務局的那一張室內裝修許可證,違建部分無須進 行任何重新裝修工程就可以就地合法?)沒有保證會就地合法 ,只有說裝修許可證可以排除工務局所發函的內容,可以抽單 ,我沒有看到公函,因為屋主說沒有帶,是屋主才打電話給建 築師做確認,也確認建築師是否有申請裝修許可證明,才會在 現況說明書上登載已排除,並附上裝修許可證明,並寫約定事 項。」「(法官問:在簽約之前,你是否有明確告知原告公寓 隔套房出租,包括頂樓部分,都不可能事後合法?)有。」「 (法官問:原告是否曾親自與謝時民通過電話?原告為何打電 話給謝時民?談什麼事情?)因為原告有問建築師怎麼抽單, 而仲介我們這部分不專業,是簽約之前有讓原告讓建築師當下 通電話,問違章建築如何聲請裝修許可證而可以抽單。」(法 官問:你有聽到建築師跟原告說這不是違建嗎?)沒有,因為 他們在通電話,我在忙。隔租套房我們再帶看的當下,一定會 告訴買方這是違建,因為公司有規定,業界應該都知道這種隔 租套房都是違建,而且前一陣子新聞也報的很大,收租套房是 違建的問題,柯市長有針對這個收租套房是違建的事情要裁罰 ,因為新聞上燒死一家人的房屋就是收租套房。我們有帶原告 去看系爭房屋三次,原告第三次有進到一間套房去看,該套房 有陽台外推的情形。」「(法官問:(提示原證3)第四條有違 建條款的部分,裡面有記載陽台外推、格局變更,是違建,你 們有告訴原告嗎?)我們有告知原告這是違建,所以才會在契 約上這樣勾選。」「(法官問:這種隔租套房是否在仲介業界 、專門收租的投資客,都認定是違建?)都認定是違建,縱使 客戶不知道,我們也是要告知,我們公司每個禮拜開會主管會 告知員工,我不清楚永慶房屋的規定。我們沒有告知永慶房屋 仲介員說系爭房屋為違建,因為我們認為他們會知道,永慶房 屋仲介有告訴我這個買方就是專門再收購這種隔租套房的房子 。原告沒有告訴我他其他隔租套房是違建,但我有告訴他這間 是違建。」「(法官問:(提示原證5)代書手寫特約:「一、 本合約簽訂時,現況為隔套收租中,買方繼受原本契約,賣方 須於交屋前協助買方與租客原約換約」,「二、本合約簽訂時 ,有違建報拆情形,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交 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105年4月25日簽約為何約定這樣的 內容?)應該是代書寫的,應該是指許可證明。」「(法官問 :(提示line對話)你是不是曾經在105年5月19日發LINE把「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傳給永慶房屋的蔡素潔,還表示這張「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要十幾萬申請?是誰告訴你這張許可證 要花十幾萬元?)是,因為屋主跟我這樣說,原證16是我跟蔡 素潔的對話。」「(法官問:王成維建築師於105/12/13到庭證
稱:「荃球公司沒有按照我的裝修許可完成施工,就沒有辦法 取得裝修合格證明,若沒有裝修合格證明,就會被罰鍰或報拆 」,(提示line對話)為何永慶房屋的蔡素潔問你:「所以不 用再申請竣工查驗合格證明囉?」、「這張許可證就是以後有 人舉發,我們也不用擔心,因為已經是合法了,對嗎?」,你 卻在line回答:「對阿」、「這張證明要十幾萬耶。」,你在 line的說法依據何在?)我有跟他說屋主說許可證明要10幾萬 ,但沒有說就地合法的事情。」「(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 是否知道系爭房屋不會依照系爭許可證進行施工?)就是現況 交屋,不會施工,而且當初許可證是我要求屋主要提供給買方 ,我LINE所稱的合法是排除這一次的報拆。」「(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當時你們簽約時,你聽到補齊的證明,效力為何?) 要排除這一次的報拆,抽單的意思是針對這一次公文的結案。 」等語(見本院卷第298-303頁、106年2月21日筆錄),並核 對證人李佳芬即代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在簽約之 前,你是否有明確告知原告公寓隔套房出租,包括頂樓部分, 都不可能事後合法?)我是在簽約時才告訴原告這種隔租套房 一律都是違建的,原告同意才簽約,合約書應該有敘明這一條 。」「(法官問:(提示本院卷第25頁)契約上之違建條款, 為何有此條款?)我們在簽約時告訴原告室內格局變更、陽台 外推這都是違建,我們有告訴原告,才會有這個條款。」「( 法官問:依專業代書的觀點,這種隔租套房一律都是違建,是 仲介業週知的事實?)是,這是一般從業人員根本的常識,他 們應該有受過專業營業員的訓練,與格局不符就是違建。」「 我的認知只要室內格局圖與實際狀況不同,就是屬於違建,這 是代書專業的意見,且是仲介業應該眾所周知的事實。」「( 法官問:仲介人員在訓練時,這種隔租套房是違建,有告知客 戶的義務嗎?)按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確實有這個規定 在,仲介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建物成果圖與現況不符的情況。仲 介業必須出示不動產說明書或是產權調查書,有違建一定要說 ,帶看的過程中,仲介一定會給買方看說明有無違建的情形。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簽約時,你聽到交屋前屋主要補一 張證明,此張證明的效力為何?)我印象中聽到屋主說有被檢 舉,特約事項寫要申請文件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報拆,但是沒 有聽到有說可以就地合法。」(見本院卷第305-306頁、106年 2月21日筆錄),揆之證人李佳芬、張彥鴻、蔡雨農之證詞可 知,原告明知系爭房屋為隔租套房,陽台外推為違章建築,且 不可能經由取得裝修合格證,而使得違章建築之房屋成為合法 建物,且原告於簽約後,亦明知無需另外動工裝修,並經三位 證人蔡雨農、張彥鴻、蔡佳芬將上情告知原告等情,經本院隔
離訊問後,三人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從而,被告抗辯被告並未 同意交付系爭房屋之裝修合格證明等情,應可認定。⑵再參以證人蔡素潔即房屋仲介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 問:在105年4月25日簽約當場,你是否聽到任何人說起「張語 耕在交屋前補齊的那張證明,經過6個月,如果沒有竣工,就 會自動失效」這件事?)我只聽到有說要補齊房子不會被拆除 的證明,是台灣房屋的仲介張彥鴻講的。「(法官問: 10.在 105年4月25日簽約當場,你是否聽到任何人說起「張語耕在交 屋前補齊的那張證明,陳巧如還要花錢去敲掉兩間套房,改成 客廳和廚房,還有3間套房要隔出陽台減少室內空間」這件事 ?)沒有。」「(法官問:(提示原證5)代書手寫特約:「一 、本合約簽訂時,現況為隔套收租中,買方繼受原本契約,賣 方須於交屋前協助買方與租客原約換約」,「二、本合約簽訂 時,有違建報拆情形,目前賣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 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105年4月25日簽約為何約定這樣 的內容?)當時我們都不知道有報拆情事,後來價格談好後, 還沒簽約,張語耕才說這房子有違建報拆的事情,在交屋前會 補齊不會被罰款的證明。就是讓我們覺得房子是安全的證明, 安全就是房子不會再多付錢、不會被報拆、不會被罰錢,可以 安心收租的意思。」「(法官問:(提示原告當庭提出之line 對話,即原證16)你為何在line向張彥鴻(張語耕的仲介)詢 問確認「這張許可證就是以後有人舉發,我們也不用擔心,因 為已經是合法了,對嗎」?你是在問「七間套房保持原狀已經 是合法了」嗎?)這是我問張彥鴻的。」「(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你當時為何問這個問題。)買方就是要買七間套房,被拆 就不是七間了。原告交給我一份文件,該公文要在六個月內施 工完竣才算合法,所以我們才會問LINE上面的問題。」(法官 問:被告是否向原告保證這七間套房均為合法建物,絕對不會 被報拆?)被告給我們感覺就是不會被拆。」等語(見本院卷 第277-278頁、第284頁)106年2月21日筆錄),並參以證人徐 乾晃即房屋仲介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你和陳巧如 在磋談價錢過程中,是否有拿「交屋之後,七間套房要打掉兩 間套房,改成客廳和廚房,還有三間套房要隔出陽台減少室內 空間」的裝修費用、及施工期間減少的租金,這些事進行殺價 ?)沒有。」「(法官問:在105年4月25日簽約當場,你是否 聽到任何人說起「張語耕在交屋前補齊的那張證明,經過6個 月,如果沒有竣工,就會自動失效」這件事?)張語耕有說會 有違建報拆,是他會補那張裝修證明,沒有提到沒竣工就會失 效的事情。」「(法官問:在105年4月25日簽約當場,你是否 聽到任何人說起「張語耕在交屋前補齊的那張證明,陳巧如還
要花錢去敲掉兩間套房,改成客廳和廚房,還有3間套房要隔 出陽台減少室內空間」這件事?)沒有。」「(法官問:(提 示原證5)代書手寫特約:「一、本合約簽訂時,現況為隔套 收租中,買方繼受原本契約,賣方須於交屋前協助買方與租客 原約換約」,「二、本合約簽訂時,有違建報拆情形,目前賣 方已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中,須於交屋前補齊裝修核准證明」, 105年4月25日簽約為何約定這樣的內容?)為了協助換約,因 為補齊這些文件就保證房子不會有違建報拆的事情。」「( 法官問:被告是否向原告保證這七間套房均為合法建物,絕對 不會被報拆?)被告只有說沒有問題,但沒有說保證是合法建 物。」等語(見本院卷第281-284頁、106年2月21日筆錄), 本件經隔離訊問證人蔡素潔、徐錢晃,證人蔡素潔、徐乾晃之 證詞均證述,被告從未告知原告系爭房屋七間隔租套房為合法 建物,保證不會因違建報拆,亦未告知原告欲將七間套房變更 裝修為五間套房將系爭建物成合法建物等情,準此,原告主張 被告同意提出裝修合格證明,使系爭建物成為合法建物云云, 自非可採。
⑶又證人謝時民即建築師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是否知悉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及6號5樓之房 屋有被報拆?)我們去現場的時候沒有違建報拆的情形,被告 有收到工務局的會勘通知,要檢查室內是否有在施工的情況, 因現場已經裝修完畢,是我們建議去申請裝修許可。」「(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告訴被告只要補室內裝申施工許可證 就可以免除報拆?)違建的建物是沒有辦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免除報拆。隔成七間套房不是違建,違建是指非法範圍,這間 房屋是在合法建築在室內格局的變更,所以不是違建。」「(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若不是違建,你們為何會要他們去申請室 內裝修許可?)現場已經沒有施工中的狀況,因為承辦要求會 勘,是我們要求他們去申請裝修許可證,讓行政單位不來會勘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買方是否有與你聯絡過?若有, 請問你與買方聯絡的內容為何?)我有接到被告的電話,有說 買方要跟我通電話,後來我有跟買方通到電話。原告認為房子 有可能會被報拆,我們解釋說這不是違建,所以不會有報拆的 情況。而施工許可證的部分,我有告訴原告施工許可證基本是 在施工的時候才需要申請,現場已經完工,所以才寫裝修許可 ,裝修許可和施工許可是一樣的東西。新北市政府現在的作法 ,只要有裝修就會要去會勘,我建議他們申請裝修許可是為了 避免行政單位來會勘。」「(法官問: 2.工務局要求備妥的「 室內裝修完工證」,和原證6的「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兩 者有什麼不同?)其實是一樣的東西,一個是核准的圖說,一
個是完成的文件」「(法官問:案的7間套房是荃球公司施作的 嗎?)不是。」「(法官問:(提示本院卷127、128頁)請為 我們解釋這兩張圖說,和現狀的7間套房相比,如果依照王成 維建築師的圖說進行施工,實際工期要多久?)我不清楚,因 為不是我施工的。」「(法官問:如果依照圖說施工,實際施 工費用預估多少?你有沒有向業主(張語耕)提出過按王成維 建築師的圖說進行施工的裝修估價單?)不知道,我們不負責 工程部分,我沒有向業主提出裝修估價單。」「(法官問:為 何荃球公司沒有提出改成其中兩間套房改成客廳跟廚房及五間 套房的裝修估價單,業主(張語耕)有沒有打算實際按圖施工 ?)被告沒有要叫我們改成五間的施工,是沒有提出施工的估 價單,現場七間套房已經施工完畢。」「(法官問:陳巧如表 示她沒有印象有接過你的電話?你是在幾月幾日和陳巧如通話 ?是原證6的「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取得之前或是取得之後 通話?你能否提出電話通聯紀錄?)原告是在簽約的當時用被 告的電話跟我講話,原告擔心被報拆的問題,我告訴他現場已 經施工完畢,不會有報拆的狀況,原告與被告都把會勘通知單 跟違建報拆的事情搞混了,所以他們才會在買賣契約書勾選有 違建的事情,但跟拆除大隊查詢,該址是沒有違建報拆的事情 。」「(法官問:張語耕在民事答辯二狀表示:「謝時民告知 張語耕,只要工務局勘查當日配合現場與勘,並提出原證6的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工務局就會將現場勘查案件結案」,是 否如此?)有提出施工許可證,工務局就不會來會勘了。」「 (法官問:(提示拆除大隊回函,即庭呈之原證17)經函詢且 電話請教,主管機關表示,「只要有人檢舉,主管機關通知現 場勘查,就已經開啟並於電腦KEY進去違章查報紀錄,違章建 築如未拆除,或恢復原核准使用執照圖說,仍無法結案」,與 你說明不符,有無意見?)沒有辦法透過室內裝修許可,讓室 內的違章建築合法化。」「(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提示本 院卷第207頁)該文上有說明三第四行,陽台外推是違建行為 ,但七間套房有三間有陽台外推,是不是違建?)室內隔間不 是違建,但陽台外推是違建,必須有人查報才是違建,拆除大 隊才會派人來認定是否為違建,如果沒有人查報就不是違建, 本件房屋並沒有人查報,所以本件房屋並沒有違建的問題。」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第207頁函文中,工務局表示必須在 105年11月19日以前按圖施工,逾期受罰,是否是表示雖然有 許可證,如果沒有施工還是因為沒按圖施工而被處罰,並沒有 你說結案的狀況?)一開始會勘的單位是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不管有沒有施工都要去現場看,只要給施工許可證,工務局使 用管理科就不會去現場會勘。而聲請室內裝修許可證的單位是
工務局建造科,該科的正常程序是在室內裝修還沒有開始施工 前,就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等室內裝修許可證下來後再按 圖施工,檢附綠建材證明、防火證明及消防設備,依法取得室 內裝修合格證,本案現場已經沒有施工情況,所以我們只是依 現場檢討室內裝修許可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依照你 與原告的通話過程,原告是否知道系爭房屋之後並不會按照施 工許可證進行施工?)原告有問到現況的部分,七間房屋是否 合法,我就告訴他,現場並沒有施工情況,並不會有其他狀況 產生,我有告訴原告不是違建,原告知道不會去拿合格證。」 「(法官問:(提示原證2)有看過這份企畫書嗎?)我有看過 裡面第19頁的現況設計圖,我才畫出127頁128頁的室內裝修許 可,也檢討相關的法令。」「(法官問:你已經知道系爭房屋 是七間套房的格局,那為何你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是畫成五間套 房?)一般法令規定,一定要有一間是客廳,一間是廚房,所 以只能聲請五間套房的裝修許可。」「(法官問:既然你知道 系爭房屋不能聲請七間套房的裝修許可,那超出五間套房的裝 修許可就是違法建物,為何你還告訴原告這不是違建?)違建 是不在權狀上面的建物才是違建,他不會被報拆,只有可能被 罰款,或是請他改善,改善就是要按圖施工的結果。但只是在 施工中,現場已經完工的部分,行政機關不會再去追。」「( 法官問:(提示本院卷第255頁)依新北市之審查準則,是否這 七間套房無法經過合法的裝修許可而變成合法?)是。」等語 (見本院卷第285-290頁、106年2月21日筆錄),依據證人謝 時民之證詞可知,系爭房屋隔成七間套房,是無法經由聲請裝 修許可成為合法室內格局,證人謝時民所聲請之室內裝修許可 證,僅在於免除新北市政府該次之會勘,並非保證經由室內裝 修許可得將違法之隔租套房便成為合法之隔租套房,且原告明 知無法取得裝修合格證明,裝修許可證僅在於免除新北市政府 之現場會勘等事實,應可認定。
⑷再參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本院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 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室內裝修許可得展期之期限屆滿 之日起,失其效力,且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 明文件及經營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 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中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 修合格證明並無相關規定需派員至現場查驗竣工事宜,如未竣 工,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及新北市建築物室內審 核及查驗作業事項第10點第2項之規定,本案若因故未能如期 完工者,應於前開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檢具證明書件提出申請展 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室內裝修許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
日起,失其效力,倘施工過程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 、破裂梁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報請 有關單位查處,又陽台範圍空間屬性並未變更為臥室,另有關 套房審查,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 則略以: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或擴大居室範 圍使用,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禁止增設套房(廁所,浴室)應受其限制等語,有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106年1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052519394號函可按(見 本院卷第246頁),又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院 以:系爭房屋現存系統並無違章建築認定等情,有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5年12月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3093693號 函可憑(見本院卷第226頁),準此,室內隔間套房亦不得將 陽台外推,需依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 原則辦理,如聲請室內裝修許可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並不會 派人查驗,如逾期且未展期者,原核准之施工許可證失其效力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亦無規定需派人查驗,亦無可能立即通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大隊拆除,且系爭房屋並無遭認定為違章 建築需拆除等事實,應可認定。準此,被告抗辯提出裝修核准 許可證,即不會因違建而報拆等情,應為真實。⑸系爭契約書第4條規定:「增建或占用部分」:「本買賣標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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