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41號
PCDV,105,訴,2241,2017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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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張清祥 
      洪皆得 
      陳春雄 
      陳立晉 
      褚諒  
      褚有乾 
      褚文進 
      褚三村 
      褚蔡燕碧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益村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241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6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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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