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10號
PCDV,105,訴,1710,2017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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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王進興 
      江祥溢 
      王冬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含笑因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年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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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