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王進興
江祥溢
王冬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含笑因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年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