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周美惠
被 告 黃孝添
黃孝全
黃孝仁
黃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黃孝全住同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黃孝全住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4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