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牛培坤
即被告即反
請求原告 牛其棣
牛其堂
牛琪珊
牛其源
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陳鴻基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本訴及反請求之訴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訴部分,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
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27,190元,以及反請求部分之第二審
上訴費用4500元,合計361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