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40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陳躬浩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澤榮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給付扶養
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該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