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33號原 告 徐宗旗被 告 徐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就原告與被告徐秀蓮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 月20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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