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33號
PCDV,105,國,33,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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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33號
原   告 徐宗旗
被   告 徐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就原告與被告徐秀蓮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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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