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26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126,20170330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金玉美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4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32,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24,19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07,808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無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庭依職權調閱 之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在卷可參,則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觀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長峰門市105年8至10月之薪資 單所示,其平均每月薪資為17,222元,考量債務人患有子 宮腺肌症,常常造成經血過多與經痛,且債務人病況相當



嚴重、致血紅素低於4.8g/dL,為常人之一半以下屬嚴重 貧血,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 院106年1月23日回函在卷可參,債務人之工作能力顯較常 人低弱,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每月收入以18,000元作為 計算基準,應堪採信。又其薪資收入18,000元扣除勞保費 222元、健保費295元及清償金額2,500元後,僅餘14,983 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與新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3,700元大致相當,其各項支出均為生活所必需, 金額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且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5.1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
│ 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
│ 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
│ 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
│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36元 │
│0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89元 │
│0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75元 │
│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90元 │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77元 │
│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33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