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樹華
被 上訴人 劉慧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
3,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