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46號
PCDV,105,勞訴,146,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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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樹華
被 上訴人  劉慧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
3,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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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