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2號
原 告 畢瑞宜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黃運鴻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業經本院 家事庭以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事件審理中,而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以上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業經本院家事庭以 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家事庭以 104 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在案,並經最高法院以10 5 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民 事判決書2 份、民事裁定書1 份在卷可查,是本件已無停止 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