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5號
PCDM,106,自,5,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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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周劉寶玉
      劉寶珠 
      劉寶琴 
      劉寶鳳 
      劉皇坤 
      劉盈和 
      余文義 
      劉成金 
      劉進銘 
被   告 簡俊一
      簡智鴻
      簡益群
      簡文慧
      簡文玲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 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自訴代理人,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分別於106 年3月6日等日合法送達予自訴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 9 紙附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揆諸首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 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29 條第2 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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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