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34號
PCDM,106,聲判,34,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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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楊永守
被   告 謝岳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574號),聲請交付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 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 。再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 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之規定,為防 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 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 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永守以被告謝岳倫涉犯侵占罪,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2396 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574號 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前開處分書於民國106 年2 月 23日送達至聲請人服刑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 監,由聲請人親自收受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 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 卷可稽。然本件聲請人不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於106 年3 月6 日法定期間內向監所 長官提出聲請狀,由監所送交本院而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 人並未委任律師代理即自行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此觀聲 請人所提呈之狀紙內既無律師具名亦未檢具律師委任狀即明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於聲請時即因未委任律師而與法有違 ,且此項程式之欠缺乃屬不能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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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