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21號
PCDM,106,聲,921,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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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勝閔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保,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又被 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及第11 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 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 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 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 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被告楊勝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 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聲請意旨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參 諸全案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7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面臨重罪之訴追者,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 人性,而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 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被告 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認原羈 押原因仍未消滅;自有保全被告接受審判之必要,故為使後 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 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對於個人、 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仍認其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且無從因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



而消滅。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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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