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89號
PCDM,106,聲,889,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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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鄭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住所;於停止羈押後不得對龎佳儀陳如成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委由胞兄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保證 不再相互騷擾,請依比例原則考量,以其他如具保等手段代 替羈押,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9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訊問後,以被告所 辯與偵查中明顯歧異,惟依證人證詞及卷內事證,足認其涉 犯刑法第271 條第2 、1 項殺人未遂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要持本 案查扣槍械與告訴人龎佳儀陳如成2 人同歸於盡,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議 庭審酌告訴人龎佳儀陳如成均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 訴,且分別表示願意給予被告交保之機會及沒有意見等節, 有刑事陳報暨撤回告訴狀1 件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在 卷可參,並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本件羈押原因雖仍然存 在,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案犯行造成之法益 侵害大小、被告涉犯犯罪之惡性程度等因素,認如被告提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且限制住居其陳報之住所 即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並不得對告訴人龎佳 儀、陳如成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應足以確 保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 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 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且 不得對告訴人龎佳儀陳如成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 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6 條之2 第2 款、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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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