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秀霜
具 保 人 許金花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金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2 年刑保字第149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 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秀霜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又具保人許金 花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 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2 紙、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 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