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仲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仲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仲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 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 ,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 年2 月24日定刑 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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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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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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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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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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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 │處有期徒刑6月, │處有期徒刑6月, │處有期徒刑7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如易科罰金,以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新台幣1千元折算 │新台幣1千元折算 │台幣1千元折算1日│ │
│ │1日。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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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5年1月8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7月4日 │10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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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784號 │偵字第4146號 │偵字第5759號 │偵字第3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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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實│ │1041號 │1674號 │1720號 │2990號 │
│審├──┼────────┼────────┼────────┼────────┤
│ │判決│105年7月26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30日 │105年10月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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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5年8月26日 │105年10月15日 │105年10月22日 │105年10月2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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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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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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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五 │六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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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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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2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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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處有期徒刑7月。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算1日。 │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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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5年1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105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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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1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6160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2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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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62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463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41號 │
│實├──┼───────────┼───────────┼───────────┤
│審│判決│105年9月8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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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5年10月4日 │105年11月15日 │105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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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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