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98 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 、7 月、3 月確定,前2 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 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9 0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 字第299 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㈣因 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 第1235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㈤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314 號刑事 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 上開㈠至㈤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06 號裁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與㈥之罪接續執行,於102 年 8 月6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 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 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6 年10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6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2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72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東成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 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