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66號
PCDM,106,聲,1066,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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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唯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唯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胡唯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1 月確定,於民 國105 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1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胡唯真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305號、第17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7 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應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 月。受刑人於105 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 601572701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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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