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75號
KSDM,106,單聲沒,75,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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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富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70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九牌參拾貳件、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柒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富熙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天九牌32件、骰子3 顆及賭資新臺幣 (下同)7,300 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 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絕對義務沒收係刑法 第38條第2 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該條所稱當場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4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上開案件扣得被告 所有之賭具天九牌32件、骰子3 個及賭桌上賭資7,300 元,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相符(按: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就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應予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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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