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聰榮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開庭時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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