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3號
PCDM,106,審交重附民,3,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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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郭偉舟
      許芳瑄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陳建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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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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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