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55號
PCDM,106,單聲沒,15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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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忍者外傳3 」、「生死格鬥5 」、「WARRIORS OROCHI3」盜版光碟各壹片、XBOX360 電子遊戲主機壹臺(含遙控桿貳支、電源線壹條、變壓器壹個、AV端子壹條)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戴維違反著作權法等案經緩起訴處分2 年期滿, 所查扣之盜版光碟25片、已改機之XBOX360 電子遊戲機1 臺 (含遙控桿2 支、電源線1 條、變壓器1 個、AV端子1 條) 均係被告所有,專科沒收之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 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 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原則上不再適用。
三、惟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 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另商標法第98條亦已於105 年11月 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規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 均已於105 年7 月1 日以後修正施行,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 定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行為人 犯著作權法第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及犯商標法因而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即應 分別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復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 、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5 日以103 年度偵字 第3241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於 106 年2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 開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扣 案之盜版光碟3 片,亦即「忍者外傳3」、「生死格鬥5」、 「WARRIORS OROCHI3」之盜版光碟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光碟,其上併有使用「Koei」、「KT」商標圖樣,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另扣案之XBOX360電子遊戲主機1臺(含遙 控桿2支、電源線1條、變壓器1個、AV端子1條),業經改機 以供讀取盜版光碟使用,被告將該主機併與扣案之盜版光碟 3 片一起在網路上販賣,且均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話紀錄、扣案物品 照片、鑑識報告書、上開扣案電子主機及光碟之讀取畫面翻 拍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附卷可憑。五、又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 收;而著作權法第98規定既為「得沒收」,則依條文文義觀 之及修正理由觀之,該法係採職權沒收規定,亦即法院對此 有裁量權。準此,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98 條及刑法第38條之適用。從而,扣案之盜版光碟3 片(「忍 者外傳3 」、「生死格鬥5 」、「WARRIORS OROCHI3」)為 侵害商標權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XBOX360 電 子遊戲主機1臺(含遙控桿2支、電源線1條、變壓器1個、AV 端子1 條)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第91條之1第3 項罪之物,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之。是本件此部分之 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意旨雖誤



引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為聲請依據,惟既已 符合上揭得以單獨宣告之規定,本院自得不受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六、至檢察官聲請沒收本件扣案之其餘光碟22片部分,經查,該 22片光碟經告訴代理人楊文華逐片鑑識,認其中4 片因燒錄 不良,無法讀取,另18片光碟經讀取後則有其他商標及著作 程式顯示,然查核卷內並無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持有此部分22 片光碟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及商標法第 97條之罪(按此部分亦未經上揭緩起訴處分為事實認定)。 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 第259 條之1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 條,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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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