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
李宏文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O EDGARDO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 ○○○○○○O EDGARDO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菲律 賓人,在台無固定居所,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孫 啟 強
法 官 李 淑 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