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22號
PCDM,106,交附民,22,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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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高蕋
被   告 莊智惟 年籍、住址不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 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 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 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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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