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原 告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周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 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支付新臺 幣1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本書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附 表一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本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 通知義務),並持有訴外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並由被告及訴外人黃宏明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2、3本票及附 表二之支票。詎附表一之本票屆期,原告均未獲付款,附表 二之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亦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爰依發票 人、背書人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本書狀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以異議狀稱:本件支付命
令之金額不符,提出異議。應是新臺幣1,090萬元本金等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持有以被告為發票人之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及被 告為背書人之附表一編號2、3之本票及附表二之支票,經屆 期後經提示,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 表一、二本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曾以異議狀稱:支付命令之金額 不符,應係1,090萬元本金云云,惟經本院計算附表之本票 、支票面額合計已逾1,200萬元,及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票 款金額合計為1,200萬元無誤,復被告亦未到庭或以書狀具 體說明何以稱金額不符之理由,或提出證據以為爭執,是其 異議狀所載,尚難採憑。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背 書人準用票據法第29條規定,應照本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第9 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 款責任;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133條亦有明定。從而, 原告本於被告應負本票發票人、本票背書人及支票背書人給 付票款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票款1,200萬元, 及自書狀即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一:本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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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號 │發票人 │背 書 人│票載金額(│發票日期 │到期日 │請求核發│
│號│ │ │ │新臺幣) │ │ │支付命令│
│ │ │ │ │ │ │ │即起訴請│
│ │ │ │ │ │ │ │求給付票│
│ │ │ │ │ │ │ │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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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G0000000 │周淑媚 │周淑媚、│100萬元 │104年11月15日 │105年5月18日│100萬元 │
│ │ │順佳科技│黃宏明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2 │WG0000000 │順佳科技│同上 │200萬元 │105年5月3日 │105年7月3日 │200萬元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3 │WG0000000 │順佳科技│同上 │550萬元 │105年7月6日 │未載 │490萬元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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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支票明細表
┌─┬─────┬────┬────┬────┬─────┬───────┬───────┬────┐
│編│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票載金額 │票載到期日 │ 退票日 │請求核發│
│號│帳號 │ │ │ │(新臺幣)│ │ │支付命令│
│ │019961 │ │ │ │ │ │ │即起訴請│
│ │ │ │ │ │ │ │ │求給付票│
│ │ │ │ │ │ │ │ │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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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50萬元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5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精武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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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順佳科技│60萬元 │105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29日 │6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合作金庫│ │ │ │ │
│ │ │公司 │ │商業銀行│ │ │ │ │
├─┼─────┼────┼────┼────┼─────┼───────┼───────┼────┤
│3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60萬元 │105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29日 │6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精武分行│ │ │ │ │
├─┼─────┼────┼────┼────┼─────┼───────┼───────┼────┤
│4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 │105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29日 │8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精武分行│ │ │ │ │
├─┼─────┼────┼────┼────┼─────┼───────┼───────┼────┤
│5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8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精武分行│ │ │ │ │
├─┼─────┼────┼────┼────┼─────┼───────┼───────┼────┤
│6 │NY0000000 │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80萬元 │
│ │ │股份有限│黃宏明 │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精武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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