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8067號
PCDM,105,簡,8067,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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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政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佳政所為,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 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 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被告與詹榮政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非法媒介逃逸外勞 為他人工作,所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 響國人就業權益,並衡酌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 況、非法媒介之外勞人數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分工及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56號
被 告 葉佳政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6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佳政詹榮政(另為緩起訴處分)意圖營利,共同基於媒 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5及8之時間,非法仲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5及8行 蹤不明之印尼籍勞工從事看護之工作,並抽取附表所示編號 1至3、5及8之金額作為仲介費用。嗣於民國104年3月26日, 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69、70號3樓 之44及70號5樓之31查獲附表所示之逃逸外勞。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佳政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OOM KAROMAH、WUNINGSIH(即烏妮)、ENI UTARILELIDWIYANTI(即麗麗)、SURATMI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榮政 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表、查 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及名 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而應依 同法第64條第2項論處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淳
附表:
┌──┬──────────┬─────────┬─────────┬───────┐
│編號│姓名 │仲介時間 │查獲地點 │仲介費用(新臺 │




│ │ │ │ │幣) │
├──┼──────────┼─────────┼─────────┼───────┤
│ 1 │OOM KAROMAH │102年1月24日至104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1,500元 │
│ │ │年3月26日之間之某 │38號3樓之69 │ │
│ │ │日 │ │ │
├──┼──────────┼─────────┼─────────┼───────┤
│ 2 │WUNINGSIH (烏妮) │100年6月27日至104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1天300元 │
│ │ │年3月26日之間之某 │38號3樓之69 │ │
│ │ │日 │ │ │
├──┼──────────┼─────────┼─────────┼───────┤
│ 3 │ENI UTARI │102年7月20日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不詳 │
│ │ │ │38號3樓之69 │(房租每月1,500│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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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URJANAH BT ABDUL │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
│ │WACHID MATRA(娜娜) │ │70號3樓之44 │ │
│ │ │ │ │ │
│ │ │ │ │ │
├──┼──────────┼─────────┼─────────┼───────┤
│ 5 │LELI DWIYANTI(麗麗) │103年7月14日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不詳 │
│ │ │ │70號3樓之44 │ │
├──┼──────────┼─────────┼─────────┼───────┤
│ 6 │LENI NUR KHASANAH │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
│ │ │ │70號5樓之31 │ │
├──┼──────────┼─────────┼─────────┼───────┤
│ 7 │IIS AROFAH │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
│ │ │ │70號5樓之31 │ │
├──┼──────────┼─────────┼─────────┼───────┤
│ 8 │SURATMI │103年5月9日至104年│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1天300元 │
│ │ │3月26日之間之某日 │70號5樓之31 │ │
├──┼──────────┼─────────┼─────────┼───────┤
│ 9 │YEREMIA ARI SUSANTI │ │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 │
│ │ │ │70號5樓之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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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