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877號
PCDM,105,審訴,1877,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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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光
      周琪諭
      卓威臣
      蘇明威
      孔嘉復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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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