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 年度審簡字第2241號
第2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46
5 、27445 )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9277 、29965 、
3090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一)於民國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簡字第1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同年間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7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三)同年間因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3 年度簡字第27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四)同 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94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一)、(二)2 罪,嗣經本院 以103 年度聲字第3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四)2 罪,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73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4 年5 月27日 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 式,竊取廖家仟、丙○○、許子賢、潘儒新、乙○○所有或 管領之財物得手。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廖家仟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證人即告訴人許子賢於警詢中之證述。
(五)證人即告訴人潘儒新於警詢中之證述。
(六)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七)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13日 庫存檢核明細表1 份、附表編號一遭竊物品及現場監視 器翻拍照片9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30907 號卷)。 (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附表編
號二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查獲情形照片共5 張( 見105 年度偵字第25 465號卷)。
(九)附表編號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9 張(見105 年 度偵字第29965 號卷)。
(十)附表編號四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見105 年 度偵字第29277 號卷)。
(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附表編號五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27445 號卷)。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有如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 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而一再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罹患心 血管惡性腫瘤、現以打零工為業,家庭經濟不佳,需仰賴社 會局補助,且尚有3 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狀況 (見105 年度偵字第30907 號偵查卷、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 3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廖家仟、丙○○、許子賢、潘儒新、乙○ ○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暨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犯行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關於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關於沒收等規定,亦 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 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以,附表編號一有關沒收部 分之諭知,自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屬其犯罪所 得之物,均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告訴人廖家仟、丙○○、許 子賢、潘儒新,自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於附表各該犯行之主文欄下分別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 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至被告於附 表編號二竊得現金中之新臺幣14,000元既經警尋回並實際 發還告訴人丙○○;附表編號五所竊得之富豐晶之米1 包 等18項商品,亦經合法發還告訴人乙○○,此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2 份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25465 號偵查卷 第26頁、第27445 號偵查卷第29、30頁),是依現行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項 、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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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竊取方式及財物 │告訴人│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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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5 年6 │新北市土│乘無人注意之際,│廖家仟│甲○○犯竊盜罪,│
│ │月12日晚│城區○○│徒手竊得廖家仟管│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間9 時許│路0段0號│領之阿桐伯帝王回│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0樓之屈 │春丹1 瓶、明治膠│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臣氏店內│原蛋白粉奢華版-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璀璨金罐1 瓶(合│ │之犯罪所得阿桐伯│
│ │ │ │計價值新臺幣(下│ │帝王回春丹壹瓶、│
│ │ │ │同)2,680 元)得│ │明治膠原蛋白粉奢│
│ │ │ │手後離去。 │ │華版- 璀璨金罐壹│
│ │ │ │ │ │瓶均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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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5 年8 │新北市土│乘丙○○不注意時│丙○○│甲○○犯竊盜罪,│
│ │月6 日上│城區○○│,侵入該店內竊得│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午11時30│路0段000│其放置在櫃臺上之│ │參月,如易科罰金│
│ │分許 │號之服飾│皮包2 個(內有現│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店 │金26,706元,嗣後│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扣得14,000元,業│ │之犯罪所得皮包貳│
│ │ │ │已發還丙○○)得│ │個(內有未追回之│
│ │ │ │手後離去。 │ │現金壹萬貳仟柒佰│
│ │ │ │ │ │零陸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三 │105 年8 │新北市土│乘無人注意之際,│許子賢│甲○○犯竊盜罪,│
│ │月17日下│城區○○│徒手竊得許子賢管│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午6 時14│路○段 │領之燕巢芭樂3 盒│ │參月,如易科罰金│
│ │分許 │000號之 │、臺中紅柿2 盒、│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頂號超市│果醬1 瓶、高接梨│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內 │2 盒、西北櫻桃1 │ │之犯罪所得燕巢芭│
│ │ │ │盒、加州白桃2 盒│ │樂參盒、臺中紅柿│
│ │ │ │及小玉西瓜1 顆(│ │貳盒、果醬壹瓶、│
│ │ │ │合計價值1,686 元│ │高接梨貳盒、西北│
│ │ │ │)得手後離去。 │ │櫻桃壹盒、加州白│
│ │ │ │ │ │桃貳盒及小玉西瓜│
│ │ │ │ │ │壹顆均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四 │105 年8 │新北市土│乘無人注意之際,│潘儒新│甲○○犯竊盜罪,│
│ │月31日下│城區○○│徒手竊得潘儒新所│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午3 時52│路0段000│管領之星城Online│ │參月,如易科罰金│
│ │分許 │號0樓之 │潘朵拉之心遊戲光│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全家便利│碟5 片(合計價值│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商店內 │245 元)得手後離│ │之犯罪所得星城 │
│ │ │ │去。 │ │Online潘朵拉之心│
│ │ │ │ │ │遊戲光碟伍片均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五 │105 年9 │新北市土│乘無人注意之際,│乙○○│甲○○犯竊盜罪,│
│ │月8 日晚│城區○○│竊取乙○○所管領│ │累犯,處拘役伍拾│
│ │間7 時1 │0段000號│之富豐晶之米1 包│ │伍日,如易科罰金│
│ │分許 │之頂好超│、富豐壽司米1 包│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市內 │、農舞紅米2 包、│ │折算壹日。 │
│ │ │ │黑米達人1 包、格│ │ │
│ │ │ │力夾心冰淇淋(巧│ │ │
│ │ │ │克力口味)2 包、│ │ │
│ │ │ │格力夾心冰淇淋(│ │ │
│ │ │ │草莓口味)4 包、│ │ │
│ │ │ │養樂多(草莓優酪│ │ │
│ │ │ │乳)4 罐、多多(│ │ │
│ │ │ │草莓口味)6 罐、│ │ │
│ │ │ │青箭口香糖3 條、│ │ │
│ │ │ │蒜頭2 包、文旦18│ │ │
│ │ │ │顆、頂好繽紛棉花│ │ │
│ │ │ │糖1 包、蒜味花生│ │ │
│ │ │ │1包 、海馬沐浴乳│ │ │
│ │ │ │1罐 、柚花淨白沐│ │ │
│ │ │ │浴乳1 罐、潤波沐│ │ │
│ │ │ │浴乳1 罐、百益橄│ │ │
│ │ │ │欖油1 罐、泰山純│ │ │
│ │ │ │葵花油1 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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