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211號
PCDM,104,訴,1211,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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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
財產所有人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華
     
財產所有人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瑞瑜
     
財產所有人 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昭鋒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被告湯月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曜得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湯月碧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第三人即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分別得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之99年間「整形外科統合式微型骨鑽鋸組1 組(案號 :IA0000000 )」採購案、「多功能血管雷射(案號:IA10 00082 )」採購案、「微創水刀清創儀1 台(案號:IA1000 537 )」採購案各自獲得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 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使其等參與沒 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 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 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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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