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劉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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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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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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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軒馬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105年10月16日 │21,720元 │KN4019147 │ │
│ │司 林采柔 │行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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