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許經坡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被 告 許永鈎
被 告 許書淦
被 告 許書螢
被 告 許瓊方
被 告 許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裁定 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568元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