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0號
CHDV,106,補,20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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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陳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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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