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謝淵興
上列聲請人謝淵興因與相對人賴民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淵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民宗(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