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08號
CHDV,106,司票,208,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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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謝淵興
上列聲請人謝淵興因與相對人賴民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淵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民宗(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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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