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良村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木筆即
賴彩玉之繼承人等十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村鄉上美段364、364-1及364-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當事人姓名無遮掩)
二、債務人賴彩玉、鄭清泉及賴木柱之除戶證明並查明上開3人
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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